安居自住

「要約書」比「斡旋」更安全嗎?

 

如果你看上一間房子,屋主委託仲介賣,而你想要出價,你會怎麼做?領一筆錢或開一張支票做為斡旋金,請仲介幫你下斡旋?還是不付一毛錢,只寫一張要約書,請仲介去幫你談?


雖然為了避免斡旋金所衍生的糾紛,內政部要求仲介要主動告知買方可以就「要約書」與交付「斡旋金」兩者擇一使用,不過,可別以為買屋出價用「要約書」會比較有彈性,可以有反悔的空間!如果賣方簽了名同意要賣,而仲介也將屋主簽名後的要約書送回來給你,那麼買賣已經成立,如果這時才反悔不買,買方就要付違約金(要約書上通常會註明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一般多為買方出價金額的 3%,亦即1000萬的房子,要賠30萬)雖然違約金必須透過訴訟的方式才能主張,和直接沒收斡旋金不同,不過,如果你以為屋主和仲介應該不會那麼堅持的話,你可能錯了!因為在我身邊就曾經發生過一個真實的例子。


有一位朋友的長輩,去年看上了一間房子,在仲介的鼓吹下簽了要約書。雖然要約書有審閱期的規定,但為了方便仲介去跟屋主協調價格,他勾選了「買方已充分了解契約內容,並自願放棄 3 日以上審閱權利」並簽名,授權仲介為他議價。三天後,屋主簽名同意出售,仲介拿著屋主簽名後的要約書給他,並協調雙方簽約的時間,他跟家人討論後卻反悔不買。一開始他先以「拖」為上策,遲遲不簽約,導致屋主就算有其他出價更高的買方也不能賣(否則變成屋主違約),最後在仲介的壓力下他才坦承他確定不買。由於買方確定違約,屋主房子重新開放銷售,不過,如果你以為這件事就這麼結束,可就錯了。由於要約書上有載明違約的罰則,屋主堅持要買方賠償 3% 的違約金,不僅先寄出存證信函,最後上了民事仲裁庭,承認違約,仲裁結果要罰違約金。本來他還想再拖,幾個月後就收到對方強制執行的通知,當天立即就付款了。為了一時的考慮不周詳,賠了時間、金錢和精力,真是得不償失。


所以,簽立要約書雖然不需要支付任何一毛錢,但仍然要十分謹慎。如果臨時反悔不買,而仲介也還沒取得賣方在要約書上簽名並送回來給你,一定要趕快向仲介表示你要撤回要約書,而且一定要白紙黑字寫下來,避免後續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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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為 House123 執行長 邱愛莉,歡迎轉載,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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