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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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名詞
房地產辭典|土地名詞解析
Q1:租屋市場有多大?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9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內政部統計處(內政統計月報)與教育部(104年度大專校院學生宿舍概況),全臺租屋需求佔全臺人口1/8。
以105年為例,租賃市場規模約93.5萬戶×2.75人/戶=257.1萬(人),加上學生住宿28.7萬人,合計285.8萬人。與99年租賃市場比較,99年租賃市場約80.8萬戶至105年底家戶數成長15.68%
Q2:在「租賃專法」實施前,租賃住宅市場有哪些問題?
在「租賃專法」實施前,租賃住宅市場的問題可歸納為「2不4沒有」租賃住宅資訊不對稱租賃權利義務關係不對等國人購屋負擔沈重,沒有積極發展租賃住宅市場空閒住宅沒有充分導入租賃市場沒有企業專業服務制度沒有便捷糾紛處理機制
Q3:「租賃專法」如何解決租賃市場現有問題?
八大策略健全租賃住宅市場:
1. 非具消費關係租約全面納入契約規範
2. 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引導善用專業服務
3. 個人房東委託專業經營租稅減免措施
4. 建立管理人員專業證照制度
5. 輔導成立房東/房客非營利團體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6. 租金協商回歸契約自由原則
7. 刊登租賃住宅廣告真實透明化
8. 提供多元免費租賃糾紛調處管道
Q4:「租賃專法」全名與實施時間為何?
「租賃專法」全名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106年12月27日公布,107年6月27日施行。
Q5:立法後租賃契約之規範有何改變?
立法後:
1. 如房東為「企業經營者」,則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包含「轉租契約」、「委管契約」
2. 如房東為「非企業經營者之房東」、或房客為「非最終消費之房客」,則適用新法租賃契約、包含「包租契約」、「一般租賃契約」
Q6:新法如何改善租賃關係6大措施?
1. 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情形:
疾病意外有長期療養需要
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
住宅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居住
承租人死亡
2. 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情形:
承租人毀損不修繕或賠償
遲付租金或費用達2個月租額
未經同意轉租他人
出租人收回重新建築
3. 遺留物處理:
租賃雙方共同完成點交,遺留物限期催告不取回視為拋棄且得由押金扣除處理費用
4. 轉租:轉租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並向次承租人出示文件
5. 修繕:保持合於居住使用;說明出租人修繕項目範圍
6. 押金:押金不得逾2個月租金;契約消滅返還押金/剩餘押金
Q7:立法後房東/房客遇到問題可找誰?
除了輔導房東房客成立「非營利團體」,提供專業租賃諮詢、協助糾紛處理、視需要提供通譯服務、並提供專業能力培訓規劃外,亦透過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提供調處服務 (免繳調處費用)
Q8:立法後個人房東有那些出租方式?
立法後,個人房東可透過以下方式出租:
1. 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業、代管業):分為「一般住宅」、「社會住宅」
2. 自行經營:可分為「一般住宅」、「公益出租人(愛心房東)」
Q9:立法後有那些租稅優惠措施?
提供租稅優惠措施(所得稅、房屋稅及地價稅)
以月租金2萬元,所得稅率20%為例,現行稅制月稅額為2280元(20000×(1-43%)×20%=2280)
Q10:如何確保租賃廣告真實可信?
Q11:什麼是「租賃住宅服務業」?
「租賃住宅服務業」包含「代管業」、「包租業」。
1. 代管業:代為管理。房東委託業者管理,房客要修繕房屋找業者。
2. 包租業 (二房東):房東出租給業者,房客要修繕房屋找業者。
管理業務內容包含: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及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
Q12:如何加入租賃住宅服務業?
「租賃住宅服務業」加入方式:
1. 申請許可
2. 辦理公司登記
3. 繳存營業保證金
4. 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5. 加入同業公會
6. 領登記證
Q13:透過專業服務發生問題該找誰?
「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扮演業者與政府中間角色、專業人員訓練角色。由業者繳交「營業保證金」,由「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收支管理、損害代償服務,讓房東/房客租屋安心有保障。
Q1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需要哪些專業訓練?
1.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取得〉
2. 公會舉辦資格訓練及測驗合格
3. 領證
4. 受僱執業
5. 證書有效期限4年期滿前應再參加換證訓練及測驗
專業職能包含:
1. 租賃契約與法規
2. 屋況與設備點交
3. 收租及押金管理
4. 日常修繕維護
5. 糾紛協調處理
Q15:代管業與包租業服務模式為何?
代管業專業服務模式:
1 營業處所揭示合法經營文件
2 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始得執業
3 重要文件簽章(委管契約、點交、收據、退租證明)
4 損害賠償責任營業保證金代償
5 報送受託管理租賃住宅資訊
包租業專業服務模式:
1. 營業處所揭示合法經營文件
2. 簽訂住宅租賃契約始得刊登廣告及執業
3. 廣告內容真實並註明業者名稱
4. 提供標的現況確認書及出租人同意轉租文件
5. 重要文件簽章(租賃契約、現況確認書、點交、收據、退租證明)
6. 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協調終止返還住宅並協助次承租人租屋事宜
7. 損害賠償責任營業保證金代償
8. 報送承租與轉租租賃住宅資訊
Q16:立法通過後對房東/房客有何影響?
房客:
1. 住宅租賃適用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轉租契約、一般租賃契約)
2. 租賃廣告真實與透明
3. 不動產糾紛調處,免繳費
4. 輔導成立協助房客之非營利團體
委託專業經營之房東:
1. 適用包租契約及代管契約
2. 減徵所得稅
3. 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4. 專業服務租賃免煩惱
5. 不動產糾紛調處,免繳費
6. 營業保證金代償功能
自行經營之房東:
1. 輔導成立協助房東之非營利團體
2. 不動產糾紛調處,免繳費
Q17:現行業者及從業人員可否繼續執業?
現有業者及從業人員享有「緩衝期」6個月(條例公布6個月後才開始實施),實施後有2年之「過渡期」。「過渡期」後需領證始得繼續營業。
Q18:新法實施有哪些預期效益?
1. 租賃關係有保障
2. 住宅租賃有幫手
3. 爭議處理有管道
4. 委託經營有利多
5. 專業服務有制度
土地持份
由於土地上有多戶建物,因此,土地面積即由各住戶依照建物坪數大小比例分配,共同持有土地面積,各戶所持有的土地面積即為「土地持份」。從謄本中的「土地標示部」,可以看到「面積」資訊,代表該建物座落土地的總面積。 而至於該住戶所持有的土地「權利範圍」,則可從「土地所有權部」查詢。總土地面積 x 各戶的權利範圍 = 各戶的土地持份。
土地使用分區
指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依使用目的與需要的不同,劃定各種不同的用途分區 (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各使用分區再視計畫上的需要,依使用強度再細分為若干等級 (如住一、住二、住三等) 而給予不同的使用性質與使用強度規定,並限制有妨礙各分區用途的其他使用。
重劃區
重新規劃的區域,通常為縣市政府主動規劃,將原本無開發或雜亂無章之地區,重新丈量,規劃道路與土地使用名目,並規劃公園預定地等機能規畫。
甲種建築用地
一般農業區,或特定農業區內的建築用地。都市計劃外的建築用地,生活機能比較都市計劃內的住宅用地,環境和生活方便性通常較差一點,房價也較低。甲種建築用地的建蔽率 60%,容積率 240%。
乙種建築用地
都市計劃外「鄉村區」的建築用地,可供居住及低強度的商業使用。所謂「鄉村區」,就是在都市計劃外的鄉下,人氣很旺盛的聚集性就部落,通常到這些地方,充滿了田野的風味,但幾乎沒有計畫道路規劃,現況道路系統小又窄,未來房價較不易有上漲機會與空間。乙種建築用地的建蔽率 60%,容積率 240%。
丙種建築用地
山坡保育區內的建築用地。通常丙建會出現在山坡地保育區裡的建築用地,建商買了丙建的土地後,就可以把它剷平、做好水土保持、保育計畫等就能夠蓋房子了。一般丙種建築用地的建蔽率 40%,容積率 120%,不過目前台灣各鄉鎮市政府,嚴格管制土地開發,有些地區政府會將丙種建築用地的容積降低至 80%,希望降低建築開發對於環境衝擊的影響。
丁種建築用地
一般農業區及特定農業區內的工業建築用地。可以合法蓋工廠,並申請工廠登記證,大部分都用作工廠用地使用。丁種建築用地的建蔽率 70%,容積率 300%。
特種工業用地
與特種工業有關之各項設施,應經縣 (市) 政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
甲種工業用地
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為主。
乙種工業用地
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並得經政府審議許可之後,申請開發為一般商業使用或事務所等;目前市面上已出現以及即將出現的產品均屬此類土地開發案。
零星工業區
配合原登記有案,無污染性,具有相當規模且遷廠不易之合法性工廠而劃定。
地目
許多人常常將「地目」和「土地分區」搞混。基本上,「地目」對大部分人來說,就是可不可以蓋房子,大約可以蓋多大的房子;而「土地分區」,簡單來說就是土地的利用,把土地區分成很多區塊來使用。由於「地目」與是否可蓋房子息息相關,因此有時為了蓋房子會辦理變更地目。地目分為以下類別:
土地類別 地目 說 明
建築
地用 建 房屋及附屬之庭院均屬之。
雜 自來水用地、運動場、紀念碑、練兵場、射擊場、飛機場、砲臺等用地、及其他不屬於各地目之土地均屬之。
祠 祠庵、寺院、佛堂、神社、教務所及說教所等均屬之。但兼用住宅者不在此限。
鐵 車站、車庫、貨物庫等及在車站內之站長、車長之宿舍均屬之。
公 公園用地。
墓 墳墓用地
直接生產用地 田 水田用地。
旱 旱田用地。
林 林地、林山均屬之。
養 魚池。
牧 畜牧地。
礦 礦泉地、但限於湧泉口及其維持上必要之區域。
鹽 製鹽用地。
池 池塘。
交通水利用地 道 公路、街道、街巷、村道、小徑等公用或共用之輕便鐵道線路均屬之。
線 鐵道路線用地。
水 埤圳用地。
溜 灌溉用之塘湖、沼澤。
溝 一切溝渠及運河屬之。
其他 堤 堤防用地。
原 荒蕪未經利用及已墾復荒之土地均屬之。
自民國 88 年 3 月 16 日起,除與民眾權利義務較有關之「田」、「旱」、「建」、「道」等四種地目外,其餘將不再辦理變更登記或地目詮定。
道路預定地
1970 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後,政府依法徵收地主私人用地為計劃道路,稱為道路預定地。
公用地役
屬於私人產權的道路,若要義務提供給公眾使用的前提,在法律上稱為「公用地役」,依照法院的見解,「公用地役」要成立,必需這條路是公眾通行的「必要」通道,而不是便利或省時的通道選擇之一。公用地役」要成立的前提條件較多,而且必需由主管機關來主張,社區住戶無法主張「公用地役」
保障路權
路權就是用路人 (人或車) 使用道路相關設施誰先誰後的權利;也就是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
素地、空地
「素地」指的是沒有任何人為建築物的土地。與「空地」不同,「空地」是指已有道路、排水、電力設施,可利用而仍未依法作建築使用,或已作建築使用,其建物價值不及基地申地價的 10% 的土地。「素地」在使用上須注意水電等設施與道路的有無,而「空地」則要注意空地稅之課徵。
畸零地
面積狹小,或地界彎彎曲曲的基地。依照建築法規,各縣市可以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的寬度和深度,如果面積過於狹小不合規定,就不能興建建築,稱為畸零地。畸零地只能跟鄰接土地協調調整地形,或合併才能興建建築。
畸零保留地
如果申請建築基地的相鄰土地屬於畸零地,而且是惟一可以協議或合併的土地時,依規定就必須與該畸零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至可以建築之最小面積;如果畸零地地主不願協議時,可以申請調處,調處三次不成可以申請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但是因為牽涉到土地私權關係,政府通常是不可能辦理徵收出售,這時候就必須在申請建築所有基地範圍內,先預留分割畸零保留地,做為未來該筆相鄰畸零地可建築使用之最小面積,分割之畸零保留地不可以計入法定空地範圍內。
抵費地
實施市地重劃時 (只有市地重劃,土地重劃分為市地重劃與農地重劃),辦理重劃的公共設施用地、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由地主自行負擔,負擔方式是將地主未建築的土地折價抵付,這種土地叫做抵費地
抵價地
政府機關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對於應發給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地價,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得不發給現金補償,而改按其應領補償地價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以開發後之可供建築土地折算抵付,該抵付補償費之可供建築土地稱為抵價地。
永久性空地
依法不得興建的土地。
土地改良物
分為建築改良物 (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或工事) 及農業改良物 (附著於土地的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 兩種。
都市土地
包括已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
非都市土地
依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非都市土地即為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共有八種分區:
特種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工業區。
鄉村區。
森林區。
山坡地保護區。
風景區。
其他使用區或專業區。
自用住宅用地
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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