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常見問題

愛莉老師告訴你——房東與房客必修的權益實戰與避雷指南

常見問答

包租代管與租賃住宅產業FAQ

  • Q1:租屋市場有多大?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9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內政部統計處(內政統計月報)與教育部(104年度大專校院學生宿舍概況),全臺租屋需求佔全臺人口1/8。


    以105年為例,租賃市場規模約93.5萬戶×2.75人/戶=257.1萬(人),加上學生住宿28.7萬人,合計285.8萬人。與99年租賃市場比較,99年租賃市場約80.8萬戶至105年底家戶數成長15.68%

  • Q2:在「租賃專法」實施前,租賃住宅市場有哪些問題?

    在「租賃專法」實施前,租賃住宅市場的問題可歸納為「2不4沒有」租賃住宅資訊不對稱租賃權利義務關係不對等國人購屋負擔沈重,沒有積極發展租賃住宅市場空閒住宅沒有充分導入租賃市場沒有企業專業服務制度沒有便捷糾紛處理機制

  • Q3:「租賃專法」如何解決租賃市場現有問題?

    八大策略健全租賃住宅市場:

    1. 非具消費關係租約全面納入契約規範 

    2. 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引導善用專業服務

    3. 個人房東委託專業經營租稅減免措施 

    4. 建立管理人員專業證照制度 

    5. 輔導成立房東/房客非營利團體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6. 租金協商回歸契約自由原則 

    7. 刊登租賃住宅廣告真實透明化 

    8. 提供多元免費租賃糾紛調處管道

  • Q4:「租賃專法」全名與實施時間為何?

    「租賃專法」全名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106年12月27日公布,107年6月27日施行。

  • Q5:立法後租賃契約之規範有何改變?

    立法後:

    1. 如房東為「企業經營者」,則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包含「轉租契約」、「委管契約」

    2. 如房東為「非企業經營者之房東」、或房客為「非最終消費之房客」,則適用新法租賃契約、包含「包租契約」、「一般租賃契約」

  • Q6:新法如何改善租賃關係6大措施?

    1. 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情形:


    疾病意外有長期療養需要

    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

    住宅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居住

    承租人死亡

    2. 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情形:


    承租人毀損不修繕或賠償

    遲付租金或費用達2個月租額

    未經同意轉租他人

    出租人收回重新建築

    3. 遺留物處理:

        租賃雙方共同完成點交,遺留物限期催告不取回視為拋棄且得由押金扣除處理費用

    4. 轉租:轉租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並向次承租人出示文件

    5. 修繕:保持合於居住使用;說明出租人修繕項目範圍

    6. 押金:押金不得逾2個月租金;契約消滅返還押金/剩餘押金

  • Q7:立法後房東/房客遇到問題可找誰?

    除了輔導房東房客成立「非營利團體」,提供專業租賃諮詢、協助糾紛處理、視需要提供通譯服務、並提供專業能力培訓規劃外,亦透過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提供調處服務 (免繳調處費用)

  • Q8:立法後個人房東有那些出租方式?

    立法後,個人房東可透過以下方式出租:

    1. 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業、代管業):分為「一般住宅」、「社會住宅」

    2. 自行經營:可分為「一般住宅」、「公益出租人(愛心房東)」

  • Q9:立法後有那些租稅優惠措施?

    提供租稅優惠措施(所得稅、房屋稅及地價稅)


    以月租金2萬元,所得稅率20%為例,現行稅制月稅額為2280元(20000×(1-43%)×20%=2280)

  • Q10:如何確保租賃廣告真實可信?

    1.可進入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輕鬆查詢屋齡、面積、樓層別、法定用途


    2.此外,除了要求房東廣告應真實,亦要求媒體經營者盡查證責任,讓房客安心承租。

  • Q11:什麼是「租賃住宅服務業」?

    「租賃住宅服務業」包含「代管業」、「包租業」。

    1. 代管業:代為管理。房東委託業者管理,房客要修繕房屋找業者。

    2. 包租業 (二房東):房東出租給業者,房客要修繕房屋找業者。


    管理業務內容包含: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及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

  • Q12:如何加入租賃住宅服務業?

    「租賃住宅服務業」加入方式:

    1. 申請許可

    2. 辦理公司登記

    3. 繳存營業保證金

    4. 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5. 加入同業公會

    6. 領登記證

  • Q13:透過專業服務發生問題該找誰?

    「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扮演業者與政府中間角色、專業人員訓練角色。由業者繳交「營業保證金」,由「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收支管理、損害代償服務,讓房東/房客租屋安心有保障。

  • Q1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需要哪些專業訓練?

    1.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取得〉

    2. 公會舉辦資格訓練及測驗合格

    3. 領證

    4. 受僱執業

    5. 證書有效期限4年期滿前應再參加換證訓練及測驗


    專業職能包含:

    1. 租賃契約與法規

    2. 屋況與設備點交

    3. 收租及押金管理

    4. 日常修繕維護

    5. 糾紛協調處理

  • Q15:代管業與包租業服務模式為何?

    代管業專業服務模式:

    1 營業處所揭示合法經營文件

    2 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始得執業

    3 重要文件簽章(委管契約、點交、收據、退租證明)

    4 損害賠償責任營業保證金代償

    5 報送受託管理租賃住宅資訊


    包租業專業服務模式:

    1. 營業處所揭示合法經營文件

    2. 簽訂住宅租賃契約始得刊登廣告及執業

    3. 廣告內容真實並註明業者名稱

    4. 提供標的現況確認書及出租人同意轉租文件

    5. 重要文件簽章(租賃契約、現況確認書、點交、收據、退租證明)

    6. 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協調終止返還住宅並協助次承租人租屋事宜

    7. 損害賠償責任營業保證金代償

    8. 報送承租與轉租租賃住宅資訊

  • Q16:立法通過後對房東/房客有何影響?

    房客:

    1. 住宅租賃適用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轉租契約、一般租賃契約)

    2. 租賃廣告真實與透明

    3. 不動產糾紛調處,免繳費

    4. 輔導成立協助房客之非營利團體


    委託專業經營之房東:

    1. 適用包租契約及代管契約

    2. 減徵所得稅

    3. 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4. 專業服務租賃免煩惱

    5. 不動產糾紛調處,免繳費

    6. 營業保證金代償功能


    自行經營之房東:

    1. 輔導成立協助房東之非營利團體

    2. 不動產糾紛調處,免繳費

  • Q17:現行業者及從業人員可否繼續執業?

    現有業者及從業人員享有「緩衝期」6個月(條例公布6個月後才開始實施),實施後有2年之「過渡期」。「過渡期」後需領證始得繼續營業。

  • Q18:新法實施有哪些預期效益?

    1. 租賃關係有保障

    2. 住宅租賃有幫手

    3. 爭議處理有管道

    4. 委託經營有利多

    5. 專業服務有制度

  • Q1:何謂租賃住宅服務業?租賃住宅管理業務範圍為何?

    1. 包含「租賃住宅代管業(簡稱代管業)」及「租賃住宅包租業(簡稱包租業)」。


    代管業:受出租人之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公司(經營代管業務之公司)。

    包租業: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及經營該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公司(經營包租業務之公司)。

    2. 本條例所稱「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係指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及其他與租賃住宅管理有關之事項。

  • Q2:如何申請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

    1. 申請許可: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於本條例施行(總統公布後6個月,即107年6月27日)後,應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預查「租賃住宅代管業」、「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項目,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 申請登記:

    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後3個月內應辦妥公司登記,完成公司登記後6個月內應繳存營業保證金、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並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領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 Q3:租賃住宅服務業區分為「代管業」及「包租業」,兩業有何差異?

    1. 業務性質不同:


    a. 代管業:受出租人(房東)之委託,對出租人所有之租賃住宅進行管理業務,屬「代理房東管理」性質

    b. 包租業:承租租賃住宅後,轉租給他人居住使用,並對該租賃住宅進行管理業務,屬「二房東自行管理」並非受託管理性質。


    2. 業務範圍不同:


    a. 代管業: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包含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及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等事項

    b. 包租業:經營範圍除上開「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外,尚須有租賃住宅「承租及轉租」行為,即包租業應分別與出租人(房東)及次承租人(房客)簽訂租賃契約,故較代管業增加租賃契約責任之履行。


    3. 營業收入方式不同:


    a. 代管業:收取約定之代管費用為服務報酬,實務上常以租賃住宅月租金之一定比例為計算基礎,並於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約明

    b. 包租業:獲取承租後轉租之租金差額,且須負擔承租後未轉租之閒置損失等風險。

  • Q4:「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與「代管業」與「包租業」有何差異?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代管業、包租業之業務性質及法律關係不同。

    1. 仲介業為居間性質,屬一次性服務

    2. 代管業為居間後之管理性質,屬連續性服務

    3. 包租業為租賃及管理性質,同屬連續性服務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與代管業或包租業之業務責任與所需專業人員不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由不動產經紀人員執行不動產居間媒合業務,而代管業及包租業則由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執行代管業務及包租業務。

  • Q5:現行不動產經紀業是否需另成立公司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

    現行已許可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如欲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僅需於「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日(總統公布後6個月,即107年6月27日)起,以原公司組織申請許可並新增「租賃住宅代管業」、「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項目、繳存營業保證金、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加入公會及領得登記證後即可執行租賃住宅代管業務、包租業務,無須另成立公司經營該項業務。

  • Q6:租賃住宅服務業如何組織其同業公會或全聯會?

    為促使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具一定組織規模,以有效運作辦理本條例賦予之法定義務(例如:營保金繳存、收支、管理及代償、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照訓練、協調返還租賃住宅或續租等業務),爰本條例規定由代管業及包租業應共同組織同業公會及其全國聯合會,以避免分別組織公會分散共同資源,影響服務量能,並利於日後行政管理。

    又依商業團體法第8條規定,在同一縣(市)、直轄市或全國區域內,依公司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同業公司達5家以上者,應組織該業商業同業公會。又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全國有3個以上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得合組全國聯合會。未達所定數額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合組全國聯合會。故租賃住宅服務業得於本條例施行(總統公布後6個月)後依上開規定籌組公會。

  • Q7:營業保證金功能及繳存規範為何?

    租賃住宅服務業在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過程中,因可歸責於該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其應盡之業務責任,或該業僱用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因故意或過失侵害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之權益而須負賠償責任時,為確保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受賠償之權益,本條例建立營業保證金代為賠償機制,由業者於設立登記時依其營業處所數及經營規模繳存。

    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如對業者或從業人員取得執行名義,或經基金管理委員會調處決議支付而請求租賃住宅服務業全聯會代償者,其賠償金額以業者自行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度內為限,如有不足得再循民事強制執行方式向當事人求償。

    至於營業保證金計算方式、業者經營規模認定、繳存、收支管理、通知業者補足營保金、基金管理委員會組成及運作管理規範,本條例已有授權訂定相關子法規範,以補充本條例規範內容。

  • Q8:地政士、經紀人員、物業管理人員得否直接轉任為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取得非國家考試高門檻,雖其部分專業知識與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員或物業管理人員相近,惟考量上開專業人員所依循產業法規與適用契約規範不同,且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仍與上開專業人士之專業職能有別,例如,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專業職能尚需增加住宅設備安全維護及簡易修繕知識、營建及室內裝修法規知識、租賃糾紛協調處理能力及其他與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相關知識技術態度,故為維護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服務品質及專業分工,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人員尚不得直接轉任為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 Q9:如何取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照?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照制度,係經參加「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舉辦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取得訓練,並經測驗合格,且應於取得合格證明1年內向內政部指定單位登錄及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始得受僱於租賃住宅服務業,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執行代管或包租業務。

    又上開全國聯合會成立前,內政部將另指定第三公正單位辦理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照訓練及測驗,至於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照訓練課程、時數及測驗科目等資訊,本條例已有授權訂定相關子法規範。

  • Q10:本條例有無訂定代管業服務費計收標準?

    本條例僅規範代管業應提供租賃住宅管理業務項目(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其他有關事項),至於代管業服務費計收標準部分,考量個別業者規模及營運成本不同,所提供之服務內容及深度不一致,宜回歸市場自由競爭機制,由雙方自行約定,故本條例尚無規定其收費標準。

  • Q11:個人房東自行經營自有房屋出租管理是否違法?

    本條例僅規範受出租人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者,應依本條例規定取得租賃住宅代管業登記證始得經營,尚無擴及出租自有房屋並自行管理者,故房東自行經營自有房屋出租管理,並無違反本條例規範。

  • Q12:現行已經營或從事租賃住宅包租代管業務之業者或從業人員,本條例施行後,得否繼續執業?

    為避免因本條例之公布施行衝擊現行已經營包租代管業務之業者及已從事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人員,影響其所服務當事人之權益,本條例分別給予業者及從業人員得於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2年內繼續營業及執行業務,但該2年期間屆至仍違反本條例規定者,將以非法業者或僱用未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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